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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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賢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賢一與告訴人 林星輝 間因土地利用之事有所爭執,詎被告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9年8月13日上午7時25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手持圓鍬無故闖入告訴人位於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東興92之38號住處,嗣經告訴人發現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
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2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温文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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