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2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4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判決及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記載均為新台幣(下同)貳佰壹拾肆萬元整,殊為明確,毋庸再為核定。至於裁判費之徵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方素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