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四)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最近6個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土地(即彰化縣○○鄉○○段○○○號)登記謄本。
(六)債務人汽車行駛執照影本,並釋明汽車廠牌及出廠年份、排氣量、購入價值。
(七)釋明債務人為何需繳交職業用之稅賦及雇主聯絡方式。
(八)雖債務人已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惟應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為何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薪資證明,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且於陳明職業必要支出汽油費及電信費之每月支出明細、證明文件及公司是否補助。
(九)釋明債務人之房屋坪數是否仍供他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用之數額。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 吳蘭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與其配偶)之工作及收入狀況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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