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王佩珊
相 對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相 對 人  劉景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
相對人設於桃園縣中壢市,另一相對人劉景誌住所地在嘉義
縣溪口鄉,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楊梅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
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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