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91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被   告  周淑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8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取回附條件買賣標的物車號00-0000號福特汽車
  時點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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