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91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被 告 周淑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8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取回附條件買賣標的物車號00-0000號福特汽車
時點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