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陳進隆 即上和家具行.
訴訟代理人 楊東倚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服務契約書第26條第6款所載,約定雙
方於系爭契約訴訟時,同意以乙方即原告管轄所在地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兩造均為商人,得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但書之適用
,附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