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陳有來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杜依玹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下同)92年8月1日起至92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9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壹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自9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