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40元,及其中新臺幣22,840元,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25元,及其中新臺幣45,025元,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