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4334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5樓住處,因故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乙○,乙○因此受有左眼瘀傷(2乘2公分)、左腳趾擦傷(1乘0.2公分)等傷害。嗣經乙○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4年6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