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濰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櫻靜王淮民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櫻曉 即王淮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櫻靜、王櫻曉應於繼承王淮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俊甫、江濰希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