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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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胡存良
胡存義 胡益民 即 胡存卿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595元【計算式:1,228,751元+247,535元+526,309元=2,002,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