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楊明富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相對人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玖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117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87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2%,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304元,其中82%即917,8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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