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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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四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乙○○涉有殺人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