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梁淇惠梁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16日至133年11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3年11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970,000元、⑵23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93年11月18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⑵93年11月18日起至100年11月18日止,均約定以每月為1期,自借用後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率則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95按日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⑴95年9月28日、⑵95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808,857元、⑵187,663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按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29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華城││799│建│││119.13│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84│竹北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92.95│陽台、平│30.55│平方公│全部│││││境新村2│799地號│鋼筋混凝│48.00│48.95│48.00│48.00│││台││尺││││││號││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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