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桂嬋 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桂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