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張中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麗雯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