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張中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麗雯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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