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原   告  吳宥麟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 律師
被   告  娃娜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娃娜敏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肆仟柒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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