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交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交簡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PHANWATCHARAPHONG(中文譯名: 瓦查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921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PHOPHANWATCHARAPHONG(中文譯名:瓦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駕駛人飲酒後,受酒精作用之影響,其辨識、反應、
操控等能力均會降低,酒後駕車對道路上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本身皆具高度危險性,被告瓦查竟不知守法,於飲酒後,
仍騎乘車輛行駛於道路,輕忽酒後駕車之危害,為警測得其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數值已高,惟念被告坦承
犯行,不曾有犯罪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本案為酒後駕車初犯,及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
程度為國中畢業、現受僱於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泰國籍
勞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影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921號
被告PHOPHANWATCHARAPHONG(中文譯名:瓦查)
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住址:嘉義縣○
○市○○里0鄰○○○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泰國籍)
居留證統一證號:Q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OPHANWATCHARAPHONG(泰國籍,中文譯名:瓦查,以下
皆以中文譯名稱之)明知飲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仍於民國106年11月4日晚間6、7時許,在雲林縣○○鎮○
○路○○○號苗佳鐵工廠後方,與友人飲用酒類若干後,其體
內累積之酒精成份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在體內精成
份未代謝前,於翌(5)日凌晨1時57分許,自上開場所,騎乘
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行經雲林縣○○鎮○○街○○○路○
○路○號前時,因闖紅燈為警員攔檢盤查,並當場對瓦查施
以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瓦查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
察記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各1份、電動自行車照片5張及取締違規錄影畫面截錄照
片1張等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檢察官李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怡萍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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