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六號
原告乙○○台中市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項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刑事訴訴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移送而來,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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