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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