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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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七六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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