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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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拒不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