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