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九七六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三號之罪並經嘉義地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