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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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擎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擎騰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擎艦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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