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忠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2日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7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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