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連亭鈺

被上訴人 王杏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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