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連亭鈺
被上訴人 王杏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