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嘉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22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陸拾伍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嘉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因被告死亡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1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而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嗣因被告死亡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2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一、二「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該局112年5月1日刑鑑字第1120026209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149至151頁)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1枝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子彈共32顆均具有殺傷力,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準此,聲請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1把,及如附表二所示未經試射且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65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45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附表二:
編號
查獲子彈
查獲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文號
1
制式子彈
97顆
65顆
認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3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日刑鑑字第112002620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9至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