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玉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玉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海寧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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