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心姵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27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心姵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心姵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18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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