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振凱
洪克綺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崑智 、 洪崑吉 、 洪蕭珠 、 洪寶山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