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3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信用貸款部分年息以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依據(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為固定利率百分之十五)。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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