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0000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