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双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