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6號債權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傳旺 、 陳筱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傳旺、陳筱卿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蘇傳旺已於民國102年3月24日死亡,按上揭法條,無當事人能力;而債務人陳筱卿部分,依現行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採法定財產制且依債之關係相對性原則,其請求亦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