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林建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黃欣怡 返還墊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而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1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17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