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佰伍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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