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保證人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乙○○,其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有送達回證、拘票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定期命保證人甲○○攜同被告到場,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記明筆錄在卷,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保證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