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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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49條││││項│項││├───────┼─────────────┼─────────────┼─────────────┼─────────────┤│犯罪日期│89年10月7日│89年10月5日至89年11月14日│89年10月5日至89年11月14日│89年11月底某日至90年1月3日│││││或其前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9年度偵字第7642號│89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89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91年度偵字第368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0年度易字第195號│90年度訴字第457號│90年度訴字第457號│91年度訴字第402號││├───┼─────────────┼─────────────┼─────────────┼─────────────┤││日期│90年5月24日│90年5月24日│90年5月24日│92年11月2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0年度易字第195號│90年度訴字第457號│90年度訴字第457號│91年度訴字第402號││├───┼─────────────┼─────────────┼─────────────┼─────────────┤││日期│90年9月3日│90年8月7日│90年8月7日│92年12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五│六│├───────┼─────────────┼─────────────┤│罪名│強盜│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中旬至90年1月2日│87年1月間某日至90年1月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0年度偵字第368號│93年度偵字第196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0年度訴字第394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日期│91年3月21日│94年9月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期├───┼─────────────┼─────────────┤││案號│90年度訴字第394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日期│91年6月26日│94年9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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