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宣告刑│9月│7月│1年6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09日│95年03月04日│95年03月02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4偵20343號│95偵5117號│94毒偵583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易1759號│95易552號│95上訴9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03月02日│95年05月22日│95年07月1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4易1759號│95易552號│95上訴916號││判決├─────┼────────┼────────┼────────┤││確判日期│95年04月03日│95年06月19日│95年08月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宣告刑│4月15日│3月15日│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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