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三級毒品││├─────────┼────────┼────────┼────────┤│宣告刑│8月│2年8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13日│93年09月15日││├─────────┼────────┼────────┼────────┤│偵察機關│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及案號│93毒偵1366號│93毒偵136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上訴3098號│94上更㈠4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06日│96年01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4上訴3098號│94上更㈠472號│││判決├─────┼────────┼────────┼────────┤││確判日期│94年12月06日│96年03月1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條第3項││├─────────┼────────┼────────┼────────┤│減刑後宣告刑│4月│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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