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拘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1年2月│拘役30日││├─────────┼────────┼────────┼───────┤│犯罪日期│91年09月13日│91年09月13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1偵18054號│91偵180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2上易143號│92上易143號│││├─────┼────────┼────────┼───────┤││判決日期│92年03月06日│92年03月0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2上易143號│92上易143號│││判決├─────┼────────┼────────┼───────┤││確判日期│92年03月06日│92年03月0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減刑後宣告刑│7月│拘役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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