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月娥 訴訟代理人 邱寶美
邱寶弘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家萬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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