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邱月娥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告 林家萬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3點40分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之辯論意旨狀表明贍養費及慰撫金均為一部請求,則原告全部請求之範圍為何及訴訟標的既判力之範圍均屬不明確,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