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李章夫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天源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42,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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