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玉婷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美涓
被   告  任爾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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