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玉婷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美涓
被 告 任爾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