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工退休金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9,32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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