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O佑  (姓名年籍住所均卷)
兼法定代理 林O慧  (姓名年籍住所均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桂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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