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訴人 蔡誾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瑞襄蔡適襄蔡郁郁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54
2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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