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余淑貞 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何佳儒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106年度婚字第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請求,就反請求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提起家事事件之反請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下稱上訴人)對原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請求,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反請求,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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